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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对青光眼患者使用凯时药物,造成眼
我国知名研究白癜风的专家 http://m.39.net/news/a_5941636.html
案件事实
医院诊疗过程摘录如下:患者,女,72岁,因“右足疼痛1个月”于年11月8医院血管外科。既往史:16年前患“青光眼”,左眼手术治疗,现间断使用毛果芸香碱滴眼;15年前患“脑血栓”,遗留右侧肢体功能障碍、言语不清、流涎;高血压病15年;糖尿病8年;5年前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行右股骨头置换术;2个月前因摔伤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入院诊断:双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右足踇趾坏疽感染,脑血栓后遗症,高血压病,糖尿病2型,右侧股骨头置换术后,心脏收缩期Ⅲ杂音,老年性便秘。给予药物治疗。11月18日行右侧腘动脉探查术+股-腘动脉人工血管搭桥术。术后给予口服硝苯地平缓释片、倍他乐克片、优降糖片、二甲双胍片,静点罗氏芬注射液、罂粟碱注射液60mgQd、凯时注射液20μgQd等治疗。11月29日患者诉右眼肿胀不适,流泪多,请眼科会诊,补充诊断: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停凯时注射液,静点甘露醇m1。11月0日,眼科门诊,右眼视力:光感/20cm,左眼视力:无光感;眼压,右67,左15。诊断: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左眼青光眼术后。给予毛果芸香碱、阿法根滴眼。12月1日眼科门诊复诊,治疗同前。12月2日患者眼部症状好转,12月日出院,嘱患者到眼科治疗青光眼。
年12月10医院眼科门诊复诊,右眼视力:眼前指数(一尺),左眼视力:眼前手动;眼压,右60,左9.5。诊断: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左眼青光眼术后。给予甘露醇m1静点毛果芸香碱、 唑胺、阿法根滴眼。12月17日在局麻下行YAG激光治疗,患者不配合,无法继续进行,继续用降眼压药物。年12月20日,患者因“右眼视力突然下降1个月伴疼痛”医院眼科,视力:ODLP/10cm,OSHM/10cm,眼压检查欠合作,右Tn+2。右角膜基质水肿,KP(-),前房轴深2CT,周边裂隙,Tynda1现象(-),虹膜纹清,瞳孔不圆,光反射消失。左眼角膜清,前房轴深2CT,周边1/4CT,上方虹膜缺如,瞳孔不圆,光反射消失,双侧晶状体轻度混浊。眼底窥不清。入院诊断:双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右眼急性发作期,左眼抗青光眼术后,双眼老年性白内障,脑血栓,糖尿病2型,高血压病。12月22日在局麻下行右眼小梁切除术+晶状体超声乳化术。术后视力:0DLP/0cm,0SHM/1Ocm,眼压右、左均20。12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双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右眼急性发作期,左眼抗青光眼术后,双眼老年性白内障,脑血栓,糖尿病2型,高血压病。
患者已于年7月14日去世。本案之前,患者及高志恒曾医院,后均撤诉。
医疗损害鉴定
一审诉讼中,高志恒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经双方当事人选定,由北京医学会进行鉴定。年1月6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如下:
(一)患者李春惠,女,72岁,因“右足疼痛1个月”于2O04年11月8日医院(医方)血管外科。既往史:16年前患“青光眼”,左眼手术治疗,现间断使用毛果芸香碱滴眼……入院诊断:双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右足踇趾坏疽感染……给予前列地尔注射液(凯时)10μgQd等药物治疗。11月18日在连硬外麻醉下行右侧腘动脉探查术+股-腘动脉人工血管搭桥术。术后给予前列地尔注射液(凯时)20μgQd等治疗。11月29日患者诉右眼肿胀不适,流泪多,请眼科会诊,诊断:急性闭角型青光眼。
(二)根据患者上述病史、入院诊断及《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注射液说明书》(凯时),患者“双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右足踇趾坏疽感染”诊断明确,具有使用凯时的适应症,无禁忌症,术前医方给患者使用前列地尔注射液(凯时)10μgQd,用法用量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
(三)《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注射液说明书》(凯时)注意事项中提示:青光眼或眼压亢进的患者,有报告可使眼压增高。年11月18日开始使用前列地尔注射液(凯时)20μgQd,11月29发现患者右眼肿胀不适,流泪多。即刻停用此药。11月0日眼科会诊,右眼视力:光感/20cm,左眼视力:无光感;眼压:右67mmHg,左15mmHg。诊断: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左眼抗青光眼术后。患者既往有“青光眼”病史16年,左眼曾行抗青光眼手术,年月20日视野检查示中心视野左眼管状视野,右眼视野缩小。根据送鉴材料,距本次入院前最近一次视力检查结果(年11月1日门诊病历)为:右眼0.2,左眼0.6。年11月4日眼压分别为右眼11.6mmHg,左眼11.7mmHg。青光眼急性发作可能与多种因素有关,如:手术打击、疼痛刺激、情绪激动、白内障加重、各种原因引起的瞳孔扩大、药品不良反应等。尽管使用前列地尔的患者出现急性闭角型青光眼的案例罕见,但从使用前列地尔与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发作的逻辑关系上考虑:1.存在时间先后性;2.有个案报道;.术后医方给患者使用凯时注射液20μgQd,剂量超出了《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注射液说明书》(凯时)标注,缺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循证证据。
综上分析,不能除外医方上述超剂量使用前列地尔(凯时)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发作存在因果关系。
(四)患者术前存在双眼慢性闭角型青光眼的基础性疾病,根据送鉴材料,距本次入院前最近一次视力检查结果(年11月1日门诊病历)为:右眼0.2,左眼0.6。年11月4日眼压分别为右眼11.6mmHg,左眼11.7mmHg。
年11月4日至年入院前缺乏患者眼科就诊记录。
专家鉴定组无法判断患者年入院前的右眼视功能情况,因此也不能判断患者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发作对患者右眼视功能的影响程度。
鉴定意见:
1.不能医院对患者李春惠超剂量使用前列地尔注射液(凯时)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发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方)负轻微责任。
2.专家鉴定组不能判断医方过错行为对患者右眼视功能的影响程度。
一审法院审理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使用“凯时”药物时,未注意到药物说明书关于“不良反应”一项关于可能造成眼压升高的记载,且超过推荐剂量使用存在过错,且不能除外医方超剂量使用该药品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发作存在因果关系的分析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患者基础疾病的情况以及鉴定分析意见,医院的责任比例为20%。
高志恒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医院于年11月29日开始超剂量使用“凯时”并出现症状起算,至李春惠该次出院时为年12月日,共5日。后于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在眼科手术治疗,共9日。因此,与医院责任相关的住院共14日,按照元每日计算,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高志恒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患者的白内障摘除术创面小,并无需要加强营养的必要,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高志恒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患者李春惠左眼已经盲目,在血管外科治疗前,右眼有一定视力,后因青光眼急性发作导致视力严重下降,已严重影响生活质量。
患者李春惠从术后至去世仍生存10年余,对其造成精神痛苦,医院应给予适当赔偿。
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责任比例和推定的伤残程度,法院酌定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
其他法定赔偿项目因高志恒在本案中未主张,法院不予审理。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后15日内,北京大学医院赔偿高志恒住院伙食补助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二、驳回高志恒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应由患方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导致患者发生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本病例经北京医学会进行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使用“凯时”药物时,未注意到药物说明书关于“不良反应”一项可能造成眼压升高的记载,且超过推荐剂量使用存在过错,且不能除外医方超剂量使用该药品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发作存在因果关系。高志恒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其所持鉴定意见的病历材料记载的诊疗过程与事实不符的意见,没有证据佐证,本院无法采信,故该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本院亦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在采信该鉴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患者基础疾病等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医院的责任比例为20%,并无不当。高志恒坚持认为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缺乏依据,本院实难采信。
关于高志恒本案中主张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逐一进行了分析认定,确定了合理损失金额,并判令医院按照20%的比例予以赔偿,是适当的,本院不再进行赘述。
至于高志恒上诉要求对患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项要求与本案诉请并无直接关联,且一审法院已经依职权向鉴定机构进行咨询,鉴定机构亦进行答复,本院对高志恒要求对患者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志恒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再审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本病例经北京医学会进行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使用“凯时”药物时,未注意到药物说明书关于“不良反应”一项可能造成眼压升高的记载,且超过推荐剂量使用存在过错,且不能排除医方超剂量使用该药品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发作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两审法院综合考虑患者基础疾病的情况以及鉴定分析意见,医院的责任比例为20%,并无不妥。
高志恒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并主张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
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对于高志恒所提各项损失的处理亦无不妥,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高志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